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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资企业的审批机构境内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必须商务部审查批准。准后,由商务部发给批准。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合资经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2.不需要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的平衡的。

依照上述批准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应当报商务部备案。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机构设立合作企业由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2.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3.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4.有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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